我国将进一步扩大门诊费用跨省直接结算试点范围
发布日期:2020-10-02 10:39:33 来源:新华网 作者:屈婷 编辑:刘志斌

  新华社北京10月1日电(记者屈婷)国家医疗保障局、财政部日前发布的《关于推进门诊费用跨省直接结算试点工作的通知》提出,在2020年底前,依托“国家异地就医管理系统”进一步扩大门诊费用跨省直接结算试点范围,探索全国统一的门诊费用跨省直接结算制度体系、运行机制和实现路径。

  我国计划在2021年底初步建成全国统一的医保信息平台,包含公共服务、跨省异地就医管理等14个业务子系统。其中,跨省异地就医管理子系统又称为“国家异地就医管理系统”,已于2020年5月初正式上线使用。

  通知要求,将分类指导北京、天津、河北、上海、江苏、浙江、安徽、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12个试点省区市接入国家异地就医管理系统,进一步扩大试点统筹地区、试点医药机构和直接结算范围。坚持先省内后跨省、先普通门诊后门诊慢特病,结合各地信息平台建设实际情况和全国统一信息平台建设要求,优先联通就医地集中、参与意愿高的地区,成熟一个、纳入一个,稳步推进门诊费用跨省直接结算试点工作。

  同时,其他有条件、有意愿的省份,比如已基本实现省内门诊费用直接结算,能够按时高质量完成接口改造等,可在10月10日前向国家医保局报送试点申请,11月底前完成系统改造,12月底前经国家医保局验收后试运行。

  通知要求,门诊费用跨省直接结算试点将坚持分级诊疗制度,引导参保人员有序就医。坚持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政策、流程、结算方式基本稳定,统一将异地就医纳入就医地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的谈判协商、总额控制、智能监控、医保医师管理、医疗服务质量监督等各项管理服务范围。

  按照通知要求,跨省异地就医人员直接结算的门诊费用,原则上执行就医地规定的支付范围及有关规定(基本医疗保险药品、医疗服务项目和医用耗材等的支付范围)。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起付标准、支付比例、最高支付限额、门诊慢特病病种范围等报销政策执行参保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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