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生嫖娼被开除:“教书”也别忘了“育人”
发布日期:2022-11-24 16:02:03 来源:红网 作者:王艺霏 编辑:藤井树

  据九派新闻报道,2020年9月底,上海一高校男子在宾馆与失足女发生关系,后失足女被警方抓获后供出该男子,警方向该男子所在高校通报上述情况后,学校给予其开除处分。男子不服,将学校起诉至法院,一审被法院驳回,称“尊重高校的教育自主权”。2022年11月22日,该男子代理律师称,当事人对一审判决不服,依法提出上诉。

  报道一经发出,便引发争议,出现了诸如“小题大做”“错不至此”等一系列言论。但纵观整个事件,笔者认为,于情于理,此事本质上根本就不应有存在争议的可能。首先,学生行为,乃知法犯法:根据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其次,学校举措,乃依规行事: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五十二条,学生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情形,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再者,嫖娼行为于人于己都危害巨大,作为一名受过高等教育的研究生,不可能对此毫不知情。如果不对其进行处罚,还会有很多人觉得嫖娼只是一件小事,并不能对自己构成很大影响而去模仿,危害深远。

  这不禁让我们产生追问:争议为何会存在?又是什么支撑着该位男子提出上诉?其实,如果我们向前追溯,就不难发现,此类事件并非偶然。近些年来,各地高校学生嫖娼被处分的事例时有发生,而且处分的轻重也一直是讨论的焦点。归根结底,问题的答案便是,对于学生而言,“育人”没有与“教书”齐头并进。

  事件中争议的焦点之一在于处分的轻重,“有错,但开除不至于”。此类言论的发言者,或许并未认识到嫖娼一事更深远的危害。嫖娼不仅是违法行为,更是对于弱势群体的性剥夺,因此永远不能合法化。因为,当群体中的个人沦为了交易的商品,那整个群体最终也一定会沦为商品。看似“你情我愿”的钱色交易,本质上却是暴利趋势下造成的灰色地带对于性弱势群体的物化,一旦形成商品化的认知与趋势,便会因为利益的趋势延伸出交易链条,“被迫自愿”的性压迫必然会发生,这不仅是对人权的践踏,更是对其中主体性价值的剥削。

  而事件中的研究生体现出的淡漠的道德与法律意识,也在另一方面体现出我国普法教育与性教育的任重道远。正是由于性教育的缺失,很多人才会选择不合法的方式去宣泄欲望。一直以来,学生的学业成绩似乎一直被视为评判学生最重要的标准,每一位置身其中的学生都变成了一头被教育机器不断纠正的猎物,对试卷上的标准答案趋之若鹜,却忽视了如何成为一个“完整”的人,这份“完整”,体现在道德、法律、文化、人权的坚守,体现在责任感的建立,更体现在最基本的知与行。“如果把自由等同于放纵,那么自由一定会毁了你。”有人说学校毁了学生的前途,然而,亲手摧毁前途的,只是该学生自己而已。

  嫖娼一直都不是遥远的社会新闻,一个进步的教育体系也不应该谈性色变。只有当“教书”与“育人”齐头并举,才是能够真正让学生们回归自身的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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