善尽诊疗义务不担责 让医患吃上定心丸
发布日期:2024-03-12 17:15:58 来源:燕赵晚报 作者:罗志华 编辑:藤井树

  “当张军院长念完这一段后,我发自内心地鼓起了掌。”全国人大代表、北京市科学技术研究院创新发展战略研究所所长伊彤日前告诉记者。让她心情激动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提到的“准确把握民法典医疗机构免责事由规定,明确医疗机构善尽诊疗义务或限于当时医疗水平难以诊疗的不担责,让符合规范的诊疗活动有保障,全力救治患者的医生受保护”的内容。

  很多人都有这样的感受:当出现患者死亡等不良后果后,“我们已经尽力了”是医生常说的一句话。言外之意是,这虽让人难以接受,但由于病情太重或条件受限,这样的结局极难避免。医生尽了最大的努力,该做的事都做到位了,也就问心无愧。这说明,医生普遍将“是否尽力”看得很重。而“尽力”是口语化表达用语,“善尽诊疗义务”则是“尽力”的规范化表述。

  和医生一样,患者及家属也十分看重医生“是否尽力”。导致医疗纠纷的原因有很多,其中最常见的一类是,认为医生没有尽到自身的责任和义务,比如该做的检查没做、该用的药没用、该告知的内容没告知、该提醒的风险没提醒,以及没有及时会诊、抢救、转院,等等。“医院未尽到诊疗义务被判担责”等案例十分常见,说明社会对未善尽诊疗义务的监督很到位。

  法律保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利。《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第六章第一千二百二十一条明确,医务人员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与这一条款相对应的是,第一千二百二十四条规定,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或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只有这两个相互制约的条款得到兼顾,医患双方的合法权利才能得到均衡保障。但现实是,与“未尽到诊疗义务须担责”相比,“善尽诊疗义务不担责”更难落实到位。这或许与“谁死谁有理”、舆论同情弱者、医院存在花钱息事宁人心理、诊疗义务因界线不清容易变成无限义务等有关。由于医生合法免责难以确保,他们出于自保,医疗行为就会趋于保守,甚至不乏有医生将影响生死的重大选项一古脑地和盘托出,任由患者和家属自行选择。

  准确把握民法典医疗机构免责事由规定,进一步明确善尽诊疗义务不担责,失衡的天平才能被摆正。落实好医疗免责条款,医生自保就会显得多余,他们因吃上定心丸而愿意为患者大胆决策。患者和家属除了担心医生不尽力,更担心医生圆滑和不敢担当,“善尽诊疗义务不担责”让医生敢于拍板、愿替患者分忧,患者和家属也因此吃上定心丸。医疗免责条款被激活导致的医患良性互动,对提高医疗质量和融洽医患关系均大有好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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