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员挂证“取酬”必定是取“愁”
发布日期:2023-08-11 14:35:15 来源:红网 作者:江武 编辑:藤井树

  近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用《漫画说纪》的形式,披露了某地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职人员齐某挂证“取酬”案例。齐某也因为把自己的一级建造师职业资格证书挂靠在朋友公司,并且每月违规收取5000元挂靠费,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对广大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而言,挂证取酬为党纪、国法所不容。所谓“挂证”,是指将自己的资格证书挂靠到非供职企业名下,以获取报酬的行为。“挂证”人员将本人持有的职业资格证书违规挂靠到非工作单位名下,让本来不该获得资质的企业获得了资质,这些企业让不具有相应资格的人员去完成项目审核评估,无疑背离了国家设置职业资格制度以及规范项目运营、防控风险的初衷,导致政府部门的专业监管沦为虚置。因此,对党员领导干部来说,只要“挂证”兼职,无论取酬与否,都已违反纪律规矩。

  近年来,各地多次开展公职人员违规挂证取酬全面清理整治工作,一些公职人员因为违规挂证取酬受到党纪政纪的处罚,公职人员挂证取酬的情况越来越少。但让人气愤的是,在一些地方,总有极个别党员干自作聪明地“钻空子”,心存侥幸地“打擦边球”,一意孤行地挂证取酬,但最终结果无一例外都是取了个“愁”,不但要依法退回违法所得,而且还要受到党纪政纪的处罚。

  天网恢恢,疏而不漏。作为党员干部、公职人员,就应该守纪遵规,对党绝对忠诚,要坚守执业规范和诚信原则,时刻警醒自己,增强廉洁自律意识和纪法意识,心有所畏、言有所戒、行有所止,守底线,不做违规挂证取酬的“两头占”干部。谁如果管不住自己,想通过挂证取酬牟取私利,谁就一定会偷鸡不着蚀把米,付出代价。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四条规定:违反有关规定在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单位中兼职,或者经批准兼职但获取薪酬、奖金、津贴等额外利益的,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理。党员干部挂证取酬,不仅会导致不公平竞争,扰乱市场秩序,而且还会滋生“微腐败”,为权力寻租提供“暗道”,受到惩治理所当然。希望广大党员干部、公职人员等,从严要求自己,自觉远离挂证取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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