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守护新业态从业者的权益底线
发布日期:2022-10-11 14:48:32 来源:经济参考报 作者:秦婧然 编辑:藤井树

  电视剧《底线》播出,这部剧以人民法院工作为背景,围绕一宗宗司法案件,讲述了三代法院人发扬法院优良传统,投身司法事业,坚守司法、道德、人性的底线的故事。我们可以进入剧中的庭审现场,以剧中方远法官审理的“主播猝死案”为视角,从当下新业态从业者的现实角度,探寻这起案件背后的法律知识。

  网络主播、外卖小哥

  这些新兴职业有何法律特点

  剧中,星城区法院立案大厅里突然冲进来一位母亲,她的女儿骆优优是咔吧咔吧公司的网络主播,不幸在一次直播的过程中猝死,她要求确认女儿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并主张经济赔偿。咔吧咔吧公司表示愿意补偿6万元,但骆优优母亲称女儿是累死在直播间的,补偿太少无法接受。星城区法院所在的榕州市,网络直播行业发展迅速,网络直播带来经济利益的同时也出现了很多新问题和新纠纷,以剧中涉及的网络直播为例,新业态劳动用工与传统的劳动关系有哪些不同?

  法律解读:

  在“互联网+”的推动下,数字平台已成为经济社会运行和产业创新发展的重要载体。平台经济的发展和活跃也创造了新的劳动领域,相关行业的就业方式和劳动关系也随之发生改变,网络主播、外卖小哥、网约车司机等都是新业态下产生的新职业。

  对于新业态用工与传统的劳动关系的区别,首先,从劳动给付方式来看。传统劳动关系中,劳动者提供劳动力,由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工具、劳动场所等生产资料。而网络直播用工中,部分主播自行准备网络直播设备、场所,签约的网络公司主要是为主播提供直播的平台;也有部分主播与网络公司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主播办理了入职手续,平时网络公司提供直播场地、直播工具、策划文案,主播在直播中展示商品、提供劳动,双方建立了事实劳动关系。

  其次,从双方的从属性来看。传统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指派工作,接受单位规章制度的约束和管理,遵守用工时间,工作场所相对固定,从属性较强。而在网络直播用工中:部分主播可以自行安排直播内容、工作时间、时长、地点,所获收益也主要取决于直播人气、礼物提成等,具有较强的独立性,此类主播与平台之间的人身、经济从属性均较弱;也有部分主播是“打卡上班族”,接受网络公司的考勤、奖惩等日常劳动管理,遵守网络公司的规章制度,双方约定了明确的底薪+提成的计薪模式,人身、经济从属性均较强。

  剧中,骆优优所从事的网络主播即属于新业态用工的一种方式,剧中咔吧咔吧公司对主播提出了较严格的要求和限制,而在现实生活中很多网络主播自行安排直播内容,与网络机构、直播平台从属性较弱。此外,部分网约车司机、外卖小哥等通过平台获取消费者订单需求,自行决定是否接单以及工作地点和时长,均体现了与传统劳动方式的不同,属于新业态劳动方式。当然,新业态用工模式下也可以建立劳动关系,同一平台中的不同从业者与平台之间法律关系也可能不同,可见具体的法律关系因案而异。

  是不是劳动关系

  不能光看合同抬头

  法官助理周亦安告知骆优优母亲,劳动仲裁委员会认定骆优优不是公司的员工。骆优优与公司之间签订的是经纪合同,而非劳动合同。最高院的法官助理叶芯假扮主播前往咔吧咔吧公司应聘,却发现主播并不是自由的,公司要求主播上班打卡、连播15小时不休息、通宵复盘数据等。网络直播用工中,网络主播通常选择与一些能提供平台资源的网络公司、机构签约,在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时,双方之间的合同关系应该如何认定?

  法律解读:

  在司法实践中,新业态劳动纠纷案件的核心问题在于能否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以网络直播用工为例,是否成立劳动关系将直接影响双方的权利义务,在劳动关系成立的条件下,网络主播将享有劳动合同中为劳动者设定的工时保护、解雇保护、工伤待遇等一系列劳动权益。

  而当前认定为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现实困境在于:第一,双方订立劳动合同需要具备合意,而在现实生活中,很多合同是以《合作协议》《代理协议》等为名,甚至在合同中约定双方为“友好合作,共同获益”,网络直播公司通常据此主张双方之间并不存在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第二,从传统视角来看,劳动关系的认定具备一定的要件,其中包括存在人身从属性及经济从属性。而网络直播用工与传统劳动关系的很大不同就在于,部分网络主播与网络机构之间的关系较为松散,从属性较弱,往往不符合传统劳动关系的认定标准。第三,网络直播行业发展迅速与法律规定的滞后性之间产生一定的法律盲区,现行的劳动法律规定难以对不断涌现的非标准劳动关系进行统一规制,实践中个案情形差异较大,对灵活判断法律关系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2005年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时如何认定存在劳动关系做出规定,目前司法实践中仍以此作为判断事实劳动关系的依据。《通知》第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司法裁判中需根据案件具体情形,对当事人之间建立法律关系的性质进行实质判断。通常情况下,网络主播与平台方的法律关系有两类。一类是合伙分成模式,双方之间是平等的民事关系,双方间权利义务不适用劳动法调整。比如,合同中未约定直播内容、时段、地点,公司对主播不进行管理、不支付劳动报酬,主播在第三方直播平台上直播,收入来自直播热度、粉丝打赏等,双方按照约定比例进行收益分配。一名主播可以同时与多家网络公司进行合作,网络公司就此对主播不作约束。那么,此情况下主播具有较强的自主性,双方之间不构成劳动关系。

  第二类则是主播成为公司的员工,受网络公司管理,由网络公司向其支付劳动报酬,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受劳动法调整。比如,网络主播在公司的直播间直播,所售产品、内容、时间由公司安排,劳动报酬由公司发放,即便双方签订的合同名称并非劳动合同,但并未改变双方之间人身、经济上的从属性,应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这也就是剧中方法官所在的合议庭,结合骆优优的工作场所、工资发放、制度管理等因素,确认双方之间并非相互独立、平等的关系,而是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从属性质的关系,符合劳动关系的法律特征,最终认定骆优优与咔吧咔吧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理由。

  维护新业态从业者权益

  多管齐下守护“底线”

  剧中的榕州市是全国有名的“网红之城”,常常能见到在路边手持设备进行直播、在餐厅进行吃播的网络主播。而作为当地较为大型的网络直播公司咔吧咔吧公司却一味追求经济利益,主播超负荷工作,严重损害了劳动者的权益。骆优优去世后公司仍然利用网友对她的吊唁和哀思博得眼球、赚取流量,给网络直播市场带来了不良影响。那么,从劳动者、用人单位、立法、司法、行业的角度,应当如何保护劳动者权益,促进网络直播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法律解读:

  对于劳动者而言,要提高法律意识,充分了解行业发展情况、公司运营情况、公司文化特点等因素理性选择职业。在与用人单位签订合同前,务必确认合同性质,详细了解合同中约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在工作过程中如权利受到侵害,及时保存相关证据,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对于网络直播公司、平台等新业态企业,要增强社会责任担当,严格规范经营管理。与网络主播签约时,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减少用工法律风险,加强沟通协作,为新业态劳动者提供安全、放心的工作环境,保护其合法权益。此外,可以通过构建行业协会等方式,发挥社会组织的作用,加强行业内的监督管理,促进行业良性发展。

  从立法角度,建议适时、逐步出台包含直播行业等新业态用工相关内容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回应互联网时代的法治需求。及时修订完善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与劳动者权益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将新业态用工形式纳入法律规范,维护各方主体间的利益平衡。

  从司法角度,充分发挥司法能动性,适时发布网络直播行业劳动纠纷的相关指导性案例,促进相关案件裁判尺度统一,结合司法大数据进行相关课题的调研并将调研成果进行转化。在审判相关案件中,加强释法说理,加大普法宣传效果力度,提升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法律意识,从源头上减少矛盾和冲突。

  2022年9月9日,我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会同中央网信办、交通运输部、市场监管总局、全国总工会就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对多家头部平台企业联合开展行政指导,要求平台企业进一步落实好政策要求,积极承担用工责任,切实保障好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

  新就业形态的出现是社会经济发展进步的体现,在新生事物出现之始时常会伴随一些变革和阵痛,正如剧中方远法官在宣判骆优优案后所述“人不是机器,人有极限,可当公司所有的制度设计完全趋向于利益最大化的方向时,这将是对人和人性的扼杀。” 希望骆优优的悲剧在现实中不再出现,这需要政府、社会、个人一起用法律守住道德的“底线”,守住劳动的“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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