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主刑辅,一个盛行千年的谎言
发布日期:2015-02-02 16:01:51 来源: 作者:胡林贵 编辑:陈峥

   导读:“德主刑辅”听起来总能打动人心,但在我国古代从来没有真正付诸实施,从来不是治国的主要模式。“以法治国”却是中国古代君王从未放弃过的治国常道。所以,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才是相对科学的提法,符合法治精神和时代潮流。“德主刑辅”既不现实,也不可能,更没必要,切不可把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等同于“德主刑辅”。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强调要坚持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的原则后,“德主刑辅”之说又有所抬头,被一些人误读、曲解和夸大,甚至被视为中国古代社会的主要治国手段和治国经验。然而,历史和事实果真如此吗?

  “德主刑辅”算是一个具有中国特色的治国理念,在中国盛行千年、历久不衰。然而翻开中国的历史,我们却吃惊的发现,“德主刑辅”从来都不是国家治理的主要模式,只不过是一个传说千年的欺世谎言而已,是一个彻头彻尾的伪命题。中国的古代历史是一部典型的严刑酷法、重典治乱的历史。纵观中国历史,从李悝编订《法经》开始,哪个朝代没有颁布自己的成文法?哪一部法典不是残酷无情、鲜血淋漓?“德主刑辅”始终是一个漂亮而空洞的口号,是可望不可即的镜花水月,是个别统治者想实现却无法实现的美好梦想,亦或是个别统治者一厢情愿的假想。

  首先可以明确在汉朝之前,法家的法治思想牢牢占据主导地位,“德治”毫无市场,“德主刑辅”更无从谈起。中国历史上的“德治”和“法治”之争其实就是儒家和法家之争。尊德礼、行仁政是孔子“德治”的核心思想,也是早期儒家一致的信仰。儒家高唱礼治,认为贵贱、尊卑、长幼、亲疏有别,主张制定差别性的行为规范,维护现有秩序和既得利益。法家高扬法治,反对有差别,强调“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之于法”,主张用同一性的行为规范来治国理政,不因人异法。儒家好比守旧的理性主义者,法家类似进取的务实主义者。

  儒法之争的大致脉络是:先秦时期,儒法两家针锋相对,势如水火,相互争鸣,互不相容。战国诸侯争霸,以富强为治国之急,法家顺应了生产力要求和社会发展趋向,因其实用性而受到追捧,儒家则被各诸侯国无情摒弃。法家促成了秦国崛起,大秦一统天下法家功劳至大。法家掌握话语权后,制定秦汉之法律纯本于法家之精神,但汉武帝独尊儒术后,儒家思想开始渗入法律,极力鼓吹等级和身份,引经决狱大行其道,逐渐扭曲了法家本意。延至唐代,“一准乎礼”,代表着中华法系顶峰之作的《唐律疏议》,也是法律儒家化的典范。随后各朝,儒家思想牢牢占据统治地位,只不过儒家被后代大儒篡改不少,已面目全非,跟孔子的原本观点相去甚远。但儒家得势后就真的实行“德主刑辅”了吗?就真的能“半部论语治天下”了吗?

  实际上,在儒法之争的漫长过程中,儒家已清醒的意识到法律的重要性和法治的不可或缺性,国家需要法律已成公认的客观事实,离开了法律的支撑和保障,儒家思想只能是一种鼓动性的学说,难以被治国者采纳。儒家思想必须渗透到法律当中,借助法律的力量,才能发挥治国功效,才能成为实用的教化工具。儒者虽仍以德治为口号,但已不再排斥抵制法治。儒法出现调和融合趋势,儒家在解释法律运用法律的过程中也在改变和改造自己。“德刑并用,常典也。”儒法合流、礼法合治已成儒家共识。“德主刑辅”作为儒家的治国理想,其实是在儒法合流、礼法合治之后提出的。这个口号的本质是为了占据道德制高点,继续维持儒家思想的既有地位,法律仍旧是维护等级制度和既有地位的最佳的常用的主要的手段。“德主刑辅”实际上也主要是针对统治者提出的道义要求,期待统治者身体力行、率先垂范、克己奉公,实行儒家的仁政和德治。可是,儒家化后的法律并没有宽刑省法,依旧是严刑峻法,甚至有过之而无不及,特别是唐宋之后,法外酷刑泛滥成灾,刑罚恐怖主义运用至极,百姓稍有违逆,便可招致杀身之祸,法的威慑作用更加强化。“德主刑辅”始终是一个政治性口号,常常被提起,却从来没有真正成为治国的主要模式。离开了法的支撑和依托,德只能是没有根基的空中楼阁,高高在上,却无法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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