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案推动法治进步。从长远看,立法应当更进一步。
两年多了,还记得那个四川达州少年刘大蔚吗?
2014年7月,他网购24支仿真枪,8月被逮捕,并在次年被判无期徒刑。2016年10月18日,福建高院以“量刑明显不当”,发布再审决定书。据封面新闻报道,今年4月2日,该案再审辩护律师、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教授徐昕与主审法官沟通,希望尽快开庭。
这起案件之所以再次进入公众视线,不仅因为法庭判决结果与公众的普遍认知还存在较大差距,更因为一部最新司法解释的出台,让“涉枪”案件的定罪量刑,有了“改进”标准,而之前发生的系列案件,也有了重新检视的依据。
今年3月28日,最高法、最高检发布《关于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气枪铅弹刑事案件定罪量刑问题的批复》,规定对涉及以压缩气体为动力且枪口比动能较低的枪支、气枪铅弹案件实行差别化的定罪量刑标准,不只考虑数量,还应考虑致伤力、主观认知、动机目的等多方面情节。
显然,这是一次有标志意义的法治突破。根据最新的“两高”司法解释,枪口比动能不再是唯一的定罪量刑标准,致伤力、主观认知、动机目的等多方面情节,也将成为法庭考量的重要因素。对于网购玩具枪的刘大蔚案,如果综合评价之,被一审、二审判处无期徒刑的重刑,的确如福建省高院的再审决定所言,“量刑明显不当”。
审视刘大蔚网购的这些玩具枪,虽然达到了1.8焦耳/平方厘米的入罪红线,但实际杀伤力,恐怕与真正发射子弹的枪支仍有很大距离。之前被定罪,刘大蔚就很是不满——“我情愿你们用这个仿真枪处置我,如果打死我,我就承认这是枪,如果打不死我请把我无罪释放!”
再看主观方面,诚如此案的辩护律师徐昕所说,刘大蔚网购仿真枪从主观上来讲,并没有犯罪的故意,只是满足个人爱好。媒体报道也提及,2014年7月,他从台湾网购了24支仿真枪,就是“想放在家显摆”。
更为关键的是,刘大蔚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并不大。这些玩具枪一入境就被福建省石狮海关缉私分局在泉州某物流公司查获,对公共安全的危害程度,与通常的走私武器、涉枪犯罪,显然不可相提并论。
但是,就刘大蔚案而言,想要像之前的王国其案那样“无罪”开释,难度并不小。广东小贩王国其买卖仿真枪,2009年被抓,开始被判10年,5年后终于改判无罪。从表面上看,两者的案情相似,似乎也可以作为参考借鉴。
问题是,王国其的案发时间是2009年10月,此时,确定“射击木板看穿透力”标准的《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公通字【2001】68号)尚未废止。这个特殊的时间节点决定了,遵循有利于被告人的刑法精神,当新旧“规则”冲突时,须按照“射击木板看穿透力”旧标准,对涉案物品进行枪支认定。而刘大蔚案,适用的只能是“比动能”标准。
尽管最新司法解释规定了综合考量的原则,但枪口比动能的枪支认定标准,并未得到实质性改变。也就是说,一旦超过了1.8焦耳/平方厘米的红线,无论玩具枪,还是气枪,都有可能被认定为枪支,由此留下很大的定罪量刑“空间”。在立法尚未根本改变的情况下,以“涉枪数量”巨大,刘大蔚很难洗脱原有判决罪名,只是就酌定情节而言,实际量刑可能从轻。
当然,如果“将个案的审判置于天理、国法、人情之中综合考量”,再根据《刑法》第13条中,“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的规定,为刘大蔚摘掉犯罪的帽子,可能更符合本人及不少公众的预期。
个案推动法治进步。从长远看,立法应当更进一步,不仅应对关于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也应对火药燃烧为动力的枪支作出合理规范,最为关键的就是对枪支认定标准作出科学调整,从而在公共安全和个案公平之间,找到一个更合适的平衡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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