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些法律对不动产登记规定得比较混乱,早就与物权法不一致了,在暂行条例生效实施后,应该适时修改。”韩德云说。
“可能还需要多个部门协调出台一些配套细则。”叶青告诉本报记者,毕竟现有的不动产登记涉及了多个类别,如林地、农地、草原、房产、矿产资源等,应该有不同的细则。在暂行条例实施后,不动产登记部门对所有的不动产既要查缺补漏,还要建立全国统一的、便于查询又可以保密的“四级共享”不动产信息平台,这一工作量很大,也需要制定细则。
“毕竟是第一次出台不动产登记行政法规,各方面都需要积累经验。”叶青分析说,从最初专家起草的“不动产登记条例草案”到国务院公布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中“暂行”二字推测,在条例出台过程中,各方面的意见还是比较多的,有了“暂行”,未来在发现问题时更便于随时修改。
从国土资源部公布的不动产登记局主要职责看,不动产统一登记的后续配套工作内涵丰富,将包括“拟订全国地籍管理和不动产统一登记的法律法规草案、规章;拟订不动产确权和权属争议调处的规则、办法;制定不动产登记、土地调查统计、不动产权籍调查和土地遥感监测的标准规范;拟订不动产登记、土地调查、不动产权籍调查中介机构和人员管理办法”。
“从不统一到统一,要有个过渡期。”张兆安认为,不动产登记的规范化、法制化是总的方向,未来暂行条例也有可能会上升为法律。暂行条例实施后,将需要各地在发展中改变原来有关不动产登记的一些不规范做法,还需要公民增强依法登记、如实登记、遵守保密义务等法制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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