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7日,新华社发布消息称,检察机关对天津港“8·12”特别重大火灾爆炸事故负有责任的11名官员立案侦查,并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媒体注意到,11名官员中包括7名厅官,而且其中有两人曾出现在爆炸发生后的新闻发布会上,有一位官员不久前还刚刚接受过媒体的采访。包括7名厅官在内的11名官员同时被立案侦查,证明查处的力度之大;相比于当下的被立案侦查,此前新闻发布会上和接受记者采访时的侃侃而谈则充满了戏剧性。以新闻学的眼光,媒体对这两点特别敏感符合职业特征,也的确是该新闻中值得关注的地方。
但如果从大处着眼,当会发现从事故发生到现在多名官员被立案侦查,整个事故处理中的新意。这种新意不仅从检察机关介入的迅捷可以充分看出,而且也体现在检察机关所使用的罪名上。新闻中说,被立案侦查的11名官员中,10人涉嫌玩忽职守,另有一人涉嫌滥用职权。有媒体披露,11人名单中多数是发生爆炸的瑞海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获得各项行政许可的审批人。也就是说,这11名官员目前暂未涉及人们通常想象中的徇私受贿,他们只是因其岗位职责,对爆炸事故的发生负有某种责任,涉嫌职务犯罪。
事故发生不久,检察机关即积极介入启动法律程序,又一次对多达11名官员立案侦查,失职渎职官员有望被刑事追责,此前似乎少有先例。何以如此?一方面,当然可以说缘于本次爆炸事故损失特别巨大影响极为恶劣,另一方面,中央高层关于追责的指示中也透露了丰富的信息。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李克强总理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一定要彻查追责,公布所有调查结果,“给死难者家属一个交代,给天津市民一个交代,给全国人民一个交代,给历史一个交代”。按照高层的这些指示,在悲剧已经铸定的情况下,目前能够做到的事只有两件,一是彻查真相抚慰亡魂,二是通过严厉的追责避免悲剧再度发生。显然,天津港爆炸事故的处理要树立两个样本,一个是彻底调查彻底公开的样本,一个就是依法追责以儆效尤的样本。
众所周知,像天津港爆炸这样的重大责任事故,其从酝酿到不幸发生,背后几乎都有权力的阴影,权力要么不作为要么滥作为,甚至权力还常常会和金钱联姻。但以往事故的追责往往只是行政问责,除了被认定为责任主体的企业法人可能会被刑事追责以外,罕有官员因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而站在被告席上。而即使是站在了被告席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等职务犯罪也未必一定会得到法律的严惩。2014年两会上,就有代表透露,近年来判处职务犯罪,免予起诉或者适用缓刑的,大概占到全部职务犯罪案件的70%,职务犯罪轻刑化免刑化的问题十分突出。
因对重大事故负有责任涉嫌犯罪,最后却能够轻易脱罪,罪责的不均衡势必产生严重后果。一个简单的道理是,当法律的威慑性消失的时候,还有什么能让官员对其承担的职责葆有一份起码的敬畏?
权力和责任必须匹配,失职渎职者需要付出足以让其自身和后来者警醒的重大代价,不如此,安全事故频发的现象难以得到根本的遏制。现在检察机关及时启动法律程序,对天津港爆炸事故负有责任的11名官员立案侦查,开了一个好头,如果随后在审判过程中坚持依法量刑,就完全可以认为这是一个责任事故追责的良好样本。那应该是对公众和历史的最好交待。
要树立责任事故追责的样本,还需要考虑一个前提,即官员的权力是否明晰。权力不清晰的状态下划分责任已经是一个难题,遑论追责?因此让官员的权力明晰化,形成可作为法定依据的权力清单,这无疑是当下政府自身改革的急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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