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生命定价,但不要限价
发布日期:2014-12-29 10:59:38 来源: 作者:路人甲 编辑:陈峥

   导读:从司法制度上取消赔偿上限,加大精神赔偿在国家赔偿中的结构分量,才是对生命与自由的一种真正的制度上的尊重与保障,加大精神赔偿在国家赔偿中的比例更具有法治进步的标杆意义。

  马克思在《共产党宣言》里说:“……在那里,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自由发展的条件。”自由是美好的,也是无价的。然而,事实上自由也是有价格的,比如蒙冤坐牢11年的赵作海沉冤得雪,获国家赔偿金共计65万元人民币。据悉,呼案家属将正式向内蒙古高级法院提出国家赔偿申请。

  呼格案国家赔偿会有多少?有热心者估算104万至140万,这在贫困农村地区看起来似乎不算太少。自由与生命本无价,但既然硬要定价,为何又与发达国家的“定价”有天壤之别呢?美国纽约男子德斯柯维奇在16岁时被控性侵15岁同学,尽管DNA证明他无罪,却仍遭判刑入狱,还因此坐了15年的牢。重获自由后,他状告法院并胜诉,获得超过4100万美元约合2.5亿元人民币的赔偿金。

  精神赔偿更具标杆意义

  导致中外这一巨大定价差异的主要因素不是生活水平,而是法律制度的差异。首先,比如在美国纽约、马里兰、华盛顿特区等州国家赔偿都是无上限,而中国的国家赔偿不论死活都是以20年的平均年工资封顶;其次,美国动则上亿巨额赔偿金主要来自于精神赔偿,而在中国司法实践中,国家精神赔偿的出现一路走来总是羞羞答答。

  在2010年修订的《国家赔偿法》中,才明确了支持精神损害赔偿的条款,而且条件很苛刻,要求“受侵害而有严重后果”。今年10月,最高法院出台《关于适用精神损害赔偿若干问题的意见》,其中规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上限不超过人身自由赔偿金、生命健康赔偿金总额的35%,最低不少于1000元。至此,中国法律对于国家赔偿中的精神赔偿才有了明确的数额规定。

  但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精神损害抚慰金往往只具有象征意义,是整个国家赔偿体系中的最后一笔赔偿、最后一个项目,也是最难确定数额的项目,自由裁量权空间极大。

  一个冤假错案就会毁掉一个家庭、毁掉一个人的一生,生命于任何人只有一次无法重来,也是任何赔偿、补偿都无法弥补的。所以从司法制度上取消赔偿上限,加大精神赔偿在国家赔偿中的结构分量,才是对生命与自由的一种真正的制度上的尊重与保障,加大精神赔偿在国家赔偿中的比例更具有法治进步的标杆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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