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玉凯:抑制腐败要注重从体制入手
发布日期:2011-11-30 10:26:26 来源:《学习时报》 作者: 编辑:

  腐败是一种世界性的现象,其对一个国家的公共权力有着巨大的侵蚀作用,对社会政治经济的良性发展有着严重的危害。在改革开放的进程中,中国虽然对腐败现象进行了坚决的斗争,然而腐败蔓延的势头并未得到有效遏制。如何从源头上抑制腐败,成为摆在我们面前的一项历史性任务。

  体制缺陷成为中国腐败蔓延的重要源头

  按照笔者的理解,目前我国存在的腐败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带有明显的体制性腐败的特征,应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其理由如下。

  第一,当前我国存在的腐败现象,在某种意义上说已超出了个别单位和个别人的问题,带有明显的泛化趋势。这种泛化趋势,与我国所处的社会与体制“双重转型”的历史过程紧密地联系在一起。从社会层面看,我国正经历着一个由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剧烈阵痛的转型期。社会转型期人们急于求富的心态,以及由此萌发的强劲的利益驱动,使社会处于骚动不安的状态,部分社会成员行为失范以及犯罪率上升、社会环境恶化等,都可能诱发那些掌握政治、经济、社会资源分配权的意志薄弱者铤而走险,用手中握有的权力为个人或小集团谋取私利,导致权力的腐败。

  从体制层面看,我国正经历着由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变的转型过渡期。尽管市场经济体制的基本架构已经初步确立,但要使计划经济体制的功能完全消失,还需要一个过程。在双轨体制并存的条件下,就业与通货膨胀压力的交替出现,以及由此引发的市场行为的紊乱,市场主体的重组、分化,贫富差距的拉大,法律规范的欠缺以及法制对社会控制功能的滞后,道德约束功能的下降,会诱发一些掌握政治、经济、社会资源分配权的意志薄弱者,钻体制转换的空子,通过各种途径、利用种种手段侵吞、占有、攫取国家、集体乃至他人的财富,使权力腐败的问题更加严重。

  不仅如此,当社会转型和体制转轨与我国当前的改革开放同处于一个历史发展过程中的时候,必将使上述问题表现出更加复杂的情形。也就是说,当社会的发展、现代化的进程迫切需要政府以及社会各种管理主体不断加强对社会、政治、经济的管理时,管理层由于腐败问题的干扰,权力行使中的某些失控,又显得力不从心,软弱无力,甚至出现政府行为扭曲、行业不正之风泛滥以及经营管理层中少数人腐化堕落等大面积的不廉洁行为。这种腐败现象,败坏了党和政府的声誉,涣散了公职人员的事业心和责任感,也理所当然地引起了广大人民群众的强烈不满乃至义愤,正在动摇国家的政权基础,其严重性、危害性决不可低估。

  第二,改革开放以来,党和国家为了遏制腐败现象的产生和蔓延,曾采取过一系列重要举措,但实事求是地讲,这些政策性的规范体系,因缺乏体制上的保证与依托,没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客观地分析,在这样一个复杂局面下,似乎也很难收到显著效果。常常出现的情况是:当我们注意到了这方面的问题,同时又忽视了另一面;这方面的问题堵住了,那方面的问题又出现了。有些腐败问题如权钱交易、贪污受贿以及不择手段地侵吞国家财产等,都有愈演愈烈之势,犯罪的数额也越来越大,形式也越来越翻新多样,如窝案、集体犯罪等。种种迹象表明,目前的腐败,表现为权力行使的非理性腐败,而实质上带有某种体制性腐败的特征。如果没有一套行之有效的治本措施,势必会威胁党和国家的政权,社会长治久安也将是我们的一厢情愿。

  为了真正达到治本的目的,除了继续加紧惩治腐败,狠抓一批大案要案并予以严惩,抓好治标的反腐败斗争外,还要下决心从体制上清除腐败,并以此作为突破口,不断完善有中国特色的政治与行政体制。

  从体制上抑制腐败必须解决三个核心问题

  从体制上抑制腐败是一个庞大的社会系统工程,需要对现行的政治体制以及行政管理体制等进行必要的改革和调整。其改革和调整的整体思路是:一方面要从我国的国情出发,对现行的政治与行政管理体制中有关抑制腐败的各个重要环节进行认真的分析和研究,从中发现最薄弱的环节,并提出相应的改革措施;另一方面,这种改革和调整应在保持社会政治稳定和有利于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提高人民行使国家各种权利、促进社会主义政治民主的前提下进行。在具体实施上,仍应采取渐进式的改革策略。

  从体制上抑制腐败,首先要有理论上的指导或支持。如果离开对基本理论的研究,或者我们在一些重大理论问题上不能达成某种共识,无论是政治体制改革和调整,还是一些重大政策的制定,都会由于缺少必要的基础而最终难以实施。按照笔者的理解,我国要从源头上清除腐败,从体制层面来看,关键要解决以下三个对全局有重要影响的理论问题。

  1.要不要构筑用权力制约权力的体系?

  自法国思想家孟德斯鸠提出“不受制约的权力必然产生腐败”的论点以来,用权力制约权力的思想被越来越多的人所接受。这种理论的潜在思想基础是,在权力的行使和运用上,首先把制度安排放在了最重要地位。之所以如此,不是说在权力行使和运用的实践中,对权力行使者个人的觉悟和品格一概采取不信任的态度,而是说,对个人的信任必须建立在某种稳定的制度约束的基础之上。如果有了这样的制度安排,即使一个权力拥有者或权力行使者在权力的运用中出现了非理性的人格变异,或权力的滥用,也会有足够的制度力量加以纠正,以保证公共权力行使的正确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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