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21日从省委编办获悉,我省启动省以下检察院内设机构改革,突出检察官和办案组织在司法办案中的主体地位,按“一件事情由一个机构负责到底”的原则,以案件类型和业务性质为基础,设置检察业务机构,此项改革将在3月底完成。
我省司法责任制、检察官员额制等基础性改革,已取得阶段性成果,司法体制改革的主体框架基本确立。此时,推进以检察院内设机构改革为重点的综合配套改革,是构建新型检察权运行机制、推进人员分类管理改革的关键环节。2016年我省已在南京玄武区等6家基层检察院,开展内设机构改革试点,为改革的全面推进奠定基础。
此次改革突出专业化建设,在刑事案件办理中实行捕诉一体办案机制。这有利于提升检察官办案专业化水平,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也有利于顺畅检察院与公安机关、审判机关相关职能部门的衔接。
改革要求精干设置内设机构,严格控制内设机构规模,非业务机构数量不得超过业务机构数量。省市县三级检察院,按不同功能定位,规范内设机构。省检察院以发挥对全省检察工作领导和业务指导功能为重点,主要检察业务机构原则上与最高检察院对应设置;设区市检察院以发挥办案机关功能为主,兼顾承上启下、居中指导职能,主要检察业务机构总体上与省检察院对应设置,编制人数较少的院内设机构适当整合;基层检察院立足一线办案机关定位,综合考虑业务划分、员额检察官数量、人员编制、案件数量等因素,严格按照中央规定的机构限额,优化职能配置,推进扁平化管理。
在前期改革试点中,基层检察院已设立环保、金融、知识产权等专业化办案机构。此次内设机构改革,有条件的基层检察院,可根据案件数量、案件类型、人员配备和集中管辖等情况,继续保留专业化办案机构;条件不允许的,可在相关业务机构设立专业化办案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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