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就是说,如果监管部门不能够对这些互联网金融产品的金融风险有清楚地认识,并制定适合的监管规则,那么等这些风险暴露出来再来监管,它不仅会损害不少客户利益,也可能形成金融市场的系统性风险而损害公共利益。同时,也可能成为洗钱及犯罪之工具。对此,监管者当然是有责任的。
当然,对于国内互联网金融,政府不仅要创造条件鼓励它发展与繁荣,因为互联网金融给国内金融市场注入更多的活力与动力,也有利于提升金融为实体经济服务的能力,增加整个社会的福利水平,由于金融市场的公共性,政府也有责任对互联网金融市场进行谨慎监管,保证它不会引发系统性风险。但是,更为重要的是政府要加快当前国内金融体系的改革,特别是存款利率市场化改革,理顺国内金融市场价格机制。这才是保证当前国内互联网金融持续健康发展最为重要方面而不是仅制定监管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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