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于欢案”再次敲响了高利贷监管警钟,各级政府应从“于欢案”中汲取深刻教训,将其作为向高利贷开刀的引子,把“坏事”变成“好事”:首先,加快顶层制度设计,以此为契机,将民间借贷纳入法制轨道;其次,加大金融改革和金融服务力度,为实体经济创造便利的融资通道,降低融资门槛;再次,加大非法高利贷执法力度;最后,形成监管合力,加大监管力度,形成突击检查与常规检查相结合的大规模社会化监管机制,建立政府监管机构主导、社会有关企业与民众参与的立体社会监管体系。
日前,本该恬淡悠闲的大休日,让山东聊城“于欢案”给搅了个底朝天。对“于欢”定罪轻重,无意评头品足。在这里声讨的是民间高利贷,它已成引发社会矛盾和社会问题的罪恶之源,成为寄生在正常经济肌体上的一颗毒瘤,到了该下猛药、动杀手的时候了。
从“于欢案”可看出,两笔借款年息高达120%,远超法规划定的民间借贷36%的“红线”,属于赤裸裸的以侵占他人经济利益为目的的非法高利贷行为;尤其采取的催债手段已到令人发指的地步,并严重威胁到借贷人的人身安全,终致血案发生,这是高利贷引发的又一起社会悲剧。
挑战法制底线和公众敏感神经的高利贷恶性案件,不只是山东聊城独有,之前也屡有发生。有人说民间借贷是经济改革和发展的必然产物,社会需要民间借贷作为正规金融机构的必要补充,认为民间借贷具有制度层面的合法性;这其实是一种怪论,民间借贷十有八九都属高利贷行为,不是高利贷的民间借贷很难存活。尤其是,当高利贷日益成为危害民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经济肌体健康运行的隐患时,前年最高院为此做了专门法制设计,年利率不超过24%,其利息受到法律保护;年利率超过36%的,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按道理,在最高院制定的明确法制框架下,民间高利贷应有所收敛,且高利贷涉黑犯罪也会大大减少,但让人不得其解的是,民间高利贷不仅没有得到遏制,却反而更加猖狂,这其中的原因到底在哪?
从现实社会解析,原因有四个方面:
其一,有效金融供给不足,或银行金融机构不作为,为民间非法高利贷留下了足够的生存空间。从“于欢案”看,主要是因为苏银霞的源大工贸公司源于两起借贷官司偿还不了银行贷款而被打入诚信“黑名单”,向正规金融机构无法借到款而不得不转向民间高利贷;同时,也存在向高利贷借款偿还银行到期贷款,然后再获得银行贷款的“倒贷”行为;如果银行贷款不需要“倒贷”,或许不会出现资金断链危机,也就不会有“于欢案”悲剧的发生。
其二,民间高利贷由于存在高利嗜血性,让不法之徒铤而走险,不惜一切钻国家金融监管的漏洞。确切地说高利贷是除了贩卖“毒品”之后第二种能获得暴利的冒险投资行为,民间涉黑团伙就是看中了这一暴利性,纷纷以“投资公司”这种合法外衣暗地从事高利贷勾当;其资金来源一是自有资金。二是通过向社会不特定人群暗地吸收存款或非法集资所得。“于欢案”中的吴学占充当高利贷的资金就有相当部分是非法集资所得。这也说明,政府有关监管当局在给“投资公司”发放营业执照上把关不严,使其有了合法的“马甲”来掩盖高利贷不法行为。这是一个需要认真考虑的问题。
其三,大凡非法从事高利贷经营的公司或个人往往都是“黑白”通吃,有着深厚的社会背景。这些背景无非是有政府官员或公职人员参与,甚至有司法机关要害部门的人员充当“保护伞”,才使得高利贷公司在催债时有恃无恐,无所不用其极。
其四,法制手段过软,缺乏专门监管机构全力打击,致使非法高利贷犹如野火春风,不断野蛮潜滋暗长。比如目前对高利贷缺乏常规性的检查和打击手段,即便走形式的运行式打击也不多见;尽管最高院规定严禁政府公务人员参与非法高利贷营利活动,而事实上全国各地发生的高利贷案件背后都有政府公务人员的身影;且对公务员参与高利贷活动处罚过轻,至今全国也没有几个公务员因参与高利贷而被开除公职或被判刑入狱,执法不严使禁止公务人员参与高利贷成了摆设,缺乏足够的威慑力。同时,也要看到,目前民间高利贷仍游离于法律灰色地带,没有纳入法治轨道,也没有专门的监管机构和监管力量,成了几不管的“真空”地带,为高利贷野蛮无序生长提供了天然良好的社会场所。由于没有将打击非法高利贷上纳入法治高度,缺乏监管合力,更缺乏前瞻性监管手段,不能防微杜渐,将问题消灭在萌芽状态,往往都是问题暴露或案件发生之后,公安、司法部门才介入,多属“马后炮”行为,于事无补,致使高利贷无法根除。
“于欢案”再次敲响了高利贷监管警钟,各级政府应从“于欢案”中汲取深刻教训,将其作为向高利贷开刀的引子,把“坏事”变成“好事”:首先,加快顶层制度设计,以此为契机,将民间借贷纳入法制轨道,尽快制订出《民间借贷法》,明确民间借贷行为,坚决取缔高利借贷行为,将一切高利贷活动视为非法行为;并确定专门的监管部门,使其有明确的监管“婆家”,消除监管真空地带。其次,加大金融改革和金融服务力度,为实体经济创造便利的融资通道,降低融资门槛,给有生存发展空间的企业提供发行债券、上市等直接融资途径,提高融资易得性;并大力改善银行信贷服务方式,消除一切“转贷”行为,切实落实银监会的禁止银行要求企业“转贷”的有关规定,使企业不致因银行“转贷”而出现资金断链危机。再次,加大非法高利贷执法力度,在《民间借贷法》中规定党政公务人员不得参与民间借贷非法营利活动,对参与该活动的不管情节轻重一律开除公职并追究刑事责任,有效堵塞公务人员参与民间高利贷活动,打掉非法高利贷“保护伞”,消除净化民间借贷环境的一切障碍。最后,形成监管合力,加大监管力度,形成突击检查与常规检查相结合的大规模社会化监管机制,建立政府监管机构主导、社会有关企业与民众参与的立体社会监管体系,设立举报电话和举报奖励基金,公安、司法、工商等部门开展联合执法,对高利贷始终保持高压打击态势,不给其留下任何社会空间或侥幸机会,铲除高利贷滋生的社会土壤,让其无处遁形。唯有如此,“于欢案”悲剧不再重演,社会金融秩序也将回归平稳,民生之害也将消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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