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欺骗消费者或误导消费者的行为,绝不能袖手旁观,政府监管部门要有所作为,法律也不能坐视不管。
国新办3月1日就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有关情况举行新闻发布会,国家工商总局局长张茅介绍,商标法对于“驰名商标”有明确规定,“驰名商标”是法律概念,不是产品的荣誉标志,不能用于企业宣传。
准确地说,张茅局长是在重申“新驰名商标”不能用于企业宣传。因为2014年5月1日起实施的新《商标法》第十四条第五款规定: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商家拿“驰名商标”作宣传的撒手锏,对广大消费者而言,有很大的欺骗性。因为,“驰名商标”只能证明该商标具有广泛的影响力和公众信赖性,并不代表该商标旗下的商品或者服务必然有良好的品质。
但是,即便是在新《商标法》实施三年后的今天,仍有很多企业把“驰名商标”作为宣传的“尚方宝剑”,为何如此知法违法?
究其原因,固然有企业法律遵从度较低的问题,但我以为,更有监管不力,法律上制裁过于疲软的原因。
新《商标法》第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本法第十四条第五款规定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罚款。”也就是说,“驰名商标”用于企业宣传,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十万元罚款。这样的处罚能遏制企业违法吗?如果真有效果,那也就没有企业再敢把“驰名商标”用于企业宣传了。事实上,这样的处罚疗效甚微,没有多少企业有一点怕劲儿。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有一句话很流行——政府的归政府,市场的归市场。但是,对于欺骗消费者或误导消费者的行为,绝不能袖手旁观,政府监管部门要有所作为,法律也不能坐视不管。从目前的情况看,新《商标法》第五十三条的处罚规定显然过轻了。笔者建议应该就新《商标法》是否适应新时代的法律需求进行调研,并邀请专家进行论证,根据事实和专家意见修改并完善,以适应新时代的市场需要。
“驰名商标”是在市场环境中形成的,是经过消费者认可的,绝不能成为欺骗或误导消费者的“工具”。谁要用“驰名商标”进行企业宣传,谁就要受到法律的制裁,就必须付出惨重的代价,这才是真正的市场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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