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世相营销模式的问题,不在于像传统的传销,而是把整个朋友圈给卖了换钱。
曾炒红了“24小时逃离北上广”、“佛系青年”的新世相又惹出是非了,而且这次的“罪名”挺严重——传销。
3月19日,不少人的朋友圈被新世相的营销课程海报刷屏了——其创始人张伟首次公开复盘新世相“潮水式刷屏”的营销方法。用户在新世相微信公号生成自己专属的海报,并在朋友圈分享专属的海报,如果有人扫码购买,那么“上家”可以获得一定的回扣;初始课程的价格为9.9元,每万人购买课程价格即上涨5元。
短短一个上午,就超过9万名用户购买了该课程。但是,微信管理方很快做出封停的处理,理由是这种“多层抽成”营销,违反了微信平台规则。
而在自媒体平台上,有人对新世相这种“分层营销的”模式,直接安上了“传销”的罪名,涉嫌犯罪,“新世相本来只是不要脸,现在连命也不要”了。老实说,“传销”的罪名有点大,有严格的法律定义,不能滥用。不排除是竞争对手、炒作者或者是微信监管方抛出来的“舆论炸弹”。
但是,从看起来比较正常的,通过社交分享来打折、拼团、返现,到臭名昭著的拉人头传销,红线到底在哪?这却是一个社交经济时代,越来越难回答的问题。
按《刑法》第224条以及相关司法解释,传销的主要特征是:交费入会,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骗取财物,涉嫌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3级以上,就可构成犯罪。很多人把解读重点放在“三级结构”,但这其是只是传销的一个必要条件,而不是充分条件。传销罪与非罪的边界应该在于“骗取财产”,以及基于“拉人头”来分配资金。
其实,类似的分享营销也不是新世相的首创。今年1月,网易云课堂联合荔枝微课曾推出《网易运营方法论》,同样是要求他人经由你分享的带有课程二维码的红色海报购买课程,你就会得到佣金返现。其中一级分销返还课程价的60%,二级分销返还30%。之前,《三联周刊》年卡也进行了类似的“分享销售”活动,老牌杂志的试水创新,引智的海量数据流导致服务器都崩盘了,之后三联的售后问题,都是工作人员通过加群一对一解决的。
应该说,这样的分享营销“拉人头”的方式,和传销、有牌照的直销都有很多相似的地方,但似乎又有所不同。个人以为最大的不同之处在于其社会危害性:
第一,从金钱数额上来说,无论是以9.9元买入的课程,还是以39.9元买入的课程,都不像真正的传销那样动辄数万元,会造成严重的财产损失,很多参与者都是抱着看看“互联网到底是怎么玩”的心态加入的。
其次,从参与者的角度来说,愿意购买这样的互联网营销课程的,大部分是媒体从业人员、互联网从业人员及投资者,并不像传销那样主要受害者是社会弱势群体,易引发社会矛盾。
这次新世相的营销,可以看作对于互联网从业人员的一次精准的“收割韭菜”,并不会像普通的传销那样造成严重的社会危害。但是,这种有着明显牟利动机、刷屏式的营销,的确很遭人反感,因为这种营销模糊了社交的含义。
硅谷知名未来学家玛丽娜•戈尔比斯有本书叫《社交经济:新商业的本质》。“我们正在告别一个由机构产品主导的非个人性的世界,走向一个围绕社会关系和社交回报运行的新经济,我称这个过程为‘社交建构’(social structing)”。社交的互联网化使人们的沟通越来越直接,营销网络越来越扁平、垂直。原本,社交、广告和做买卖是泾渭分明的,在互联网的平台上都被降维、抽象化成了匀质的引流。
当你的“朋友”在分享朋友圈时,你不知道他是在做生意、搞营销,还是真的把你当成朋友,分享一下他的个人感受。于是,你的朋友圈里总塞满各种商机,有高烈度的广告——海外代购包包、私房香辣蟹的广告;有低烈度的广告——拼多多分享链接、帮忙点20个赞的饭店打折券;以及一眼看不出商业门道的,类似新世相所搞的“个性海报”。你觉得哪里不太对,但处处又是合法、合乎商业逻辑的。
不妨烧一个英剧《黑镜》式的高科技脑洞。未来一段时间,我们的网络社交内容,不再是暗戳戳地带货,而是堂而皇之地被广告植入,日常的谈话被插播广告,成为我们收入的主要来源:情侣间呢喃细语时,突然爱人脸上被强行投放了一张附近宾馆的开房打折券;到医院去看望病中的老友,声带里的芯片自动播放出来一段殡葬服务广告……画面太美。
当社交和营销不再有明显的区别;当私生活领域被赤裸裸的商业行为全面覆盖;当你分享的广告圈,以后要像百度搜索结果那样被打上“广告”的戳子,那么我们社交生活的意义在哪里?
当然,这个极致化的“社交商业”还处于科幻阶段。但是现实中新世相的分享营销(把社交作为折扣乃至赢利的来源)已经很讨不少的人嫌了。这次,微信管理方显然不愿意自己庞大的用户,被这么一个不安分的“承租户”骚扰;但是,微信本身的商业逻辑就是于社交营销、引流服务。
新世相营销模式的问题,不在于像传统的传销,而是把整个朋友圈给卖了换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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