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对于人口流出地政府的考核要更注重人均指标,而非总量指标。经济发展和人民福祉的提高主要体现为人均GDP和人均收入,而不是GDP和收入的总量指标。因此,如果对于人口流出地采取GDP总量增长的考核指标,地方政府就会出于追求总量经济增长的目标而盲目加大投资,甚至不惜负债发展,同时,设法阻碍人口的流出。因此,对于地方政府的考核必须分类,人口流出地要更加注重人均的经济指标和非经济指标。此外,配合人口流出地的考核指标变化,财税体制要有相应的调整。要削减基于生产的税率(如增值税),提高消费税和所得税在地方财政收入中的比重,增强人口流入地接纳外来人口市民化的激励。
第四,对于人口流出地的过剩投资,包括新城、工业园和基础设施投资要进行清理,对于这些项目对应的地方政府债务应该予以适当的核销,并对相应地方政府未来的负债进行更为严格的限制。各地政府都应加强对于本地发展经济的地理条件和比较优势的研究,对于部分零散分布且位置偏远的工业园,要认识到其缺乏项目投资的趋势并不是短期现象,如果继续投入,超标建设基础设施和新城只会带来日益严重的投资回报低和负债严重的问题。中央对于人口流出地的财政转移支付应更多地投入到教育、医疗等公共服务,以及与当地比较优势产业相吻合的基础设施中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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