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省市监察委:内部监督和外部协调机制不断完善
发布日期:2017-11-02 17:19:06 来源:中新网 作者: 编辑:何麒声

 三省市试点:内外兼施

  三省市监察委对监督、调查、处置三项职责以及讯问、留置等十二项调查

  措施进行了探索、尝试,内部监督和外部协调的机制都在不断完善

  中国新闻周刊记者/徐天

 

 

  北京、山西、浙江三省市的试点已开展了将近一年。今年3月底,山西省市县三级全部成立监察委员会;4月底,北京、浙江也全部完成各级监察委员会的组建工作。

  此后,按照中央的部署,三省市监察委对监督、调查、处置三项职责以及讯问、留置等十二项调查措施进行探索、尝试,不断完善内部监督、外部协调的机制。

  转隶

  根据改革试点方案,要将试点地区的监察厅(局)、预防腐败局及人民检察院查处贪污贿赂、失职渎职以及预防职务犯罪等部门的相关职能整合至监察委员会,监委和纪委合署办公,形成一套人马、两块牌子。

  转隶就是这个过程中的第一步。

  “转隶是‘过河’的桥和船,必须把桥搭好、把船造好。”山西省委常委、纪委书记、监察委员会主任任建华说。

  三省市试点对转隶工作都颇为重视。

  据媒体报道,在改革伊始,山西省纪委同省委组织部、省检察院、省编办等部门,对全省范围涉改机构编制、干部人数等进行核实,将他们的年龄、身份、职务、职级、学历等3万余条信息汇总梳理。

  转隶过程中,山西做了细致的思想工作,反复强调,改革不是谁整合谁,而是监察机关、检察院涉改三部门共同转隶,要求涉改部门积极引导广大干部跳出思维定式。

  山西省和顺县检察院转隶干部王文岗在接受《中国纪检监察报》采访时说,转隶过程中,仅县委书记就三次找他谈话,征求意见,开导思想。对只有在提拔正科级干部时才被县委书记请去谈过一次话的王文岗而言,“这简直就是破天荒的事情”。

  为了打消转隶人员的思想顾虑,山西省检察院制定《全省检察机关人员转隶工作方案》,方案提出,在同步推进司法体制改革中,不影响转隶人员薪酬待遇等政策的落实。

  截至3月30日,山西检察系统反贪、反渎及职务犯罪预防三部门共划转编制2224个,实际转隶1884人。

  浙江省在4月底全部完成省市县三级监察委员会转隶组建工作。浙江省委常委、纪委书记、监察委员会主任刘建超,在十九大浙江团的开放日上对媒体表示,此前,他们进行了海量工作,涉及了观念、机制和手段措施的转换。

  针对转隶的具体人员,浙江省提出界限要严格把握,转隶部门及人员必须是检察机关反贪污贿赂、反渎职侵权和预防职务犯罪部门及人员。相关部门逐个审核拟划转人员的干部档案,并通过组织部门、驻检察院纪检组等多渠道了解情况。

  根据媒体报道,同样是为了打消转隶人员的顾虑,浙江省在过渡工作方案中提出,检察院划转人员的原有法律职务、司法辅助人员职务和工资福利待遇在过渡期内保持不变,工资福利的发放与保障由原渠道负责,遴选检察官职务以及检察官、司法辅助人员职务套改等工作继续按原计划进行。

  对于因各种原因不予转隶的人员,浙江省采取了逐个做思想政治工作的方法,为其妥善安排好岗位。

  今年6月,《中国纪检监察报》报道,当时浙江省三级检察院的转隶人数为1645名。

  北京市也与这两个试点省一样,在转隶过程中,作了许多思想政治工作。《北京市深化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实施方案》明确提出,要保持转隶干部原有工资待遇不变,检察官员额制继续执行。

  融合

  转隶人员到位,他们的岗位怎样安排,与原先就在纪委工作的人如何融合、配合,都是新面临的问题。

  “新机构新机制运行的过程中,肯定会出现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这就要求我们研究新办法新措施,进一步促进人员思想高度融合和工作流程深度磨合,促进各项工作无缝衔接,使改革真正实现‘1+1>2’的预期成效。”北京市纪委书记、监察委主任张硕辅说。

  3月21日,北京市监察委转隶组建工作顺利完成。这天,北京市纪委、市监委机关召开全体干部大会,宣布内设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方案,400多名机关干部的名字被逐一宣读。此前来自两个队伍的人这时都能感受到融合的仪式感。

  北京市海淀区共有53名转隶干部,他们都被逐一谈话,每个人的思想动态、性格特点、工作意愿等均被了解,为合署办公后的深度融合打下基础。

  山西省纪委、监委也同样综合考虑了干部的年龄结构、专业背景等因素,按照人岗相适、因事择人、结构搭配等原则,对省检察院转隶干部与纪委干部作出了整合安排。

  山西省纪委组织部副部长万勇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说,目前,省检察院转隶62人中,除1人任省监委委员外,49人安排在监督一线部门,12人安排在综合部门,纪委干部同步调整24人。他强调,不论是纪委干部还是检察院转隶干部都是监委的“新兵”,“我们坚持对两方面人员同等对待、同等关爱,不断强化‘进一家门、成一家人、说一家话、干一家事’的意识。”

  除了两方人员的同等对待,双方按各自的业务进行整合,也是此次改革的题中之意。

  山西省纪委、监委增设两个纪检监察室,暂时负责调查贪污贿赂和失职渎职等问题;省检察院职务犯罪预防处纳入省纪委、监委宣传部,成立预防处;反贪局侦查指挥中心办公室纳入案件监督管理室,成立案件信息处。

  浙江省监委与省纪委共同设立综合部门、信访部门、案件监督管理部门、案件审理部门、执纪监督部门和执纪审查部门,履行纪检监察两项职能。在现有内设机构基础上,省纪委撤销预防腐败室,增设4个查办案件的纪检监察室。

  而在人员配备上,根据此前的媒体报道,浙江省重点加强案件监督管理部门、执纪审查部门和案件审理部门人员力量,把熟悉纪律审查和职务犯罪调查的业务骨干充实到执纪审查部门,把熟悉法律知识和诉讼业务的干部充实到案件审理室。

  浙江省纪委组织部部长章建通说,执纪与执法碰撞的过程,也是融合的过程,“力求每个业务部门既有纪委执纪审查的丰富经验,又有调查职务违法和犯罪的能力,争取最大限度地发挥团队的化学效应。”

  如同目前学界所讨论的,随着两方人员的融合,转隶人员的晋升通道、两方人员的待遇问题等,都亟待解决。

  浙江相关负责人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说,浙江将积极争取探索建立监察官制度,将监察委员会全部内设机构工作人员纳入监察官的适用范围,建立与监察官等级序列配套的相关制度,推进监察队伍专业化、职业化建设。

  监督

  早在改革之初,就有这样的疑问:谁来监督监察委?

  浙江省委常委、纪委书记、监察委主任刘建超就曾对记者说:“大家都觉得一改革之后,原来纪委纪律检查机关权力就很大,成立监察委员会,权力更大了。谁来监督纪委,谁来监督监察委员会?”

  从目前的情况来看,三个试点省市都实现了省级监委执纪监督与执纪审查部门的分离。

  浙江省纪委、监委共设13个纪检监察室,其中7个为执纪监督部门,6个为执纪审查部门。

  据相关负责人接受媒体采访时介绍,执纪监督部门负责对省直单位和11个市的日常监督;执纪审查部门负责对违纪违法线索的初步核实和立案审查,没有固定联系地区和单位,实行一事一交办、一案一受理。

  北京、山西两地也是如此。北京市纪委市监委设立17个纪检监察室,执纪监督和执纪审查各8个室,第17纪检监察室专门负责追逃追赃和防逃工作。山西省纪委、监委共设10个纪检监察室,其中1至8室为执纪监督部门,9至10室为执纪审查部门。

  另外,浙江省纪委对4位副书记的分工进行了调整。原本是一名副书记分管信访室、案件监督管理室、案件审理室以及部分纪检监察室。现在,信访、案件监督管理、执纪审查和案件审理分别由4位副书记分管,实现互相监督、互相制约。

  浙江省明确了过问、干预纪检监察工作的七种行为:违规过问和打探信访受理、线索处置、初核立案、涉案人员、涉案数额、涉案情节、审查组人员组成、分管领导等具体案件审查情况;要求或约请纪检监察干部私下会见被审查人或相关利害关系人;违规向被审查人传递信息、通风报信;违规帮助被审查人或相关利害关系人向纪检监察干部传递材料、信息;为被审查人请托、说情、打招呼;通过威胁、利诱纪检监察干部,干扰阻挠纪检监察工作;其他影响纪检监察工作的过问干预行为。

  如果碰上以上行为,纪检监察人员应当予以拒绝,并如实记录,全程留痕。

  据报道,在浙江,凡过问干预的,作为问题线索送纪检监察机关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处理。纪检监察干部说情过问的,移送纪检监察干部监督部门处置。过问干预人员涉嫌犯罪的,移送有关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纪检监察干部对说情过问应当报告而未及时报告、不如实报告或隐瞒不报的,要按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各级领导授意不报告的,依纪依规追究领导责任。

  实践

  “各区监委在具备条件的情况下,要尽快办理几件留置案件,通过工作实践,才能发现纪法衔接、纪委与检察院工作衔接中存在的问题,要通过解决这些问题为改革提供实践依据和试点经验。”

  4月18日,在各区级监委全部成立并完成转隶工作当天,北京市召开区级改革试点工作座谈会,张硕辅在会上说了如上的话。

  在全国人大做出的试点决定中提出,监察委可以采取谈话、讯问、询问、查询、冻结、调取、查封、扣押、搜查、勘验、检查、鉴定、留置12项措施。成立监委之后,对这些措施的探索也都逐步开始。

  浙江省研究制定了《浙江省监察业务运行工作规程》,共计7章136条,涵盖监察范围、监察职责、监察权限、监察程序、监督管理等内容,基本明确了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的12项调查权和中央试点方案明确的技术调查、限制出境等2项监察措施的使用程序和办法。

  浙江省纪委、监委相关负责人在今年上半年接受采访时曾介绍,目前案管部门已开具查询措施文书259份,询问措施文书266份,留置令2份,谈话措施文书2份,讯问措施文书4份,查封措施文书2份,扣押措施文书9份,搜查措施文书7份,鉴定措施文书1份。

  围绕着业务运行、措施运用、线索交接、内外衔接等工作,浙江已经初步建立起一套规范、有效的运行机制和制度。

  张硕辅也在不久前曾公开介绍,为了规范监委的内部运行和工作磨合,实现监委与党委部门、人大政协机关、司法机关和执法机关的协调衔接,他们制定了36项制度,使试点工作有章可循,特别是对全国人大赋予的12项调查措施,他们进一步细化了工作流程。

  山西省也作了一系列建章立制的工作,建立起“以山西省纪委监委机关执纪监督监察工作试行办法、审查措施使用规范、执纪监督监察工作流程图、执纪监督监察常用文书等为内容的‘4个一’工作制度”,对线索处置、谈话函询、初步核实、立案审查、审理及监督管理等关键环节及工作流程进行了梳理细化,对监委12项调查措施的使用和55种常用文书进行了规范。基本解决了纪委监委合署办公后的纪法衔接问题,为监委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打下了制度基础。

  在今年6月,《中国纪检监察报》曾做出一番统计。当时,与山西的全面试点12项调查措施有所区别,北京探索了除“勘验检查”之外的11项,浙江省监委试点了包括留置在内的9项调查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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