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荆轲逐秦王,秦王还柱而走。群臣惊愕,卒起不意,尽失其度。而秦法,群臣侍殿上者,不得持尺兵;诸郎中执兵,皆陈殿下,非有诏不得上。方急时,不及召下兵,以故荆轲逐秦王,而卒惶急无以击轲,而乃以手共搏之。
高中时,读到这一段,觉得这群卫兵迂腐,秦法僵化。荆轲当着侍卫的面追杀秦王,而侍卫仅因“非有诏不得上”,而“皆陈殿下”。
后来,大学学习了法律,再回过头看这一段细节,不禁冒出冷汗,这还是我认识的暴秦吗。
这一段细节不足百字,但是水下没有彰显的东西远比水上的多。
侍卫的纠结表现实际上体现一个秦法的一个理念问题——程序正义重要,还是结果正义重要。
试想,如果侍卫拿着兵器冲上大殿,将荆轲刺死,解救了秦王。
这名侍卫会不会因此而受赏。
不会,这名侍卫反而很有可能会因此被处以死刑,家人甚至会被连坐。
虽然他救下了秦王,结果是正义的。但不能改变他违背了秦法的事实,没有得到诏令就持兵上殿,司法程序不正义。
也许有人会问,你怎么知道秦王就不会因感谢救命之情破例宽恕这位解救了自己的侍卫呢?
这就得从商鞅确立的改革确立秦法说起。
02
商鞅确立的秦法特征有两则最重要:一则,举国一法,法外无刑,此所谓“壹法原则”;再则,执法不依功劳善举而赦免,此为“明刑”原则。
《赏刑》篇对这两个原则论述云:
“此所谓壹刑者,刑无等级,自卿相将军以至大夫庶人……罪死不赦。有功于前,有败于后,不为损刑;有善于前,有过于后,不为亏法;忠臣孝子有过,必以其数断;守法守职之吏有不行王法者,罪死不赦,刑及三族……故曰:明刑之犹,至于无刑也!”
第一,卿相大夫忠臣孝子行善立功者,统统与民众一体对待,绝无开赦。全国只有一套法律,法外无情,没有特权。
第二,功过不相抵,即使有功于前,也不能亏法;
其三,行使王法的官吏不行使王法,罪加一等,刑及三族。
从秦国的既有法律而言,上殿的侍卫必死,无论他出于什么样的动机,取得了怎样的结果,都不能为他的罪行辩护。
03
那有没有可能秦王选择性执法,依然赦免了侍卫呢?
不太可能。
早在商鞅变法之初就预见了这种有法不依的可能。
其在《画策》中云:
国之乱也,非其法乱也,非法不用也。国皆有法,而无使法必行之法……法必明,令必行,则已矣。
国家之乱,在于有法不依。一个国家开始走下坡路,从他的法律松弛开始。
国皆有法,而无使法必行之法。每个国家都有法律,但没有使法律保证被实施的法律。
这几乎是一种黑格尔式的思辨:
任何国家都有法律,但是,任何健全的法律体系中,都不太可能建立一种能够保障法律必然执行的法律。法律在现实中的运行必然是打折扣式的。
商鞅将“使法必行”看作法制的根基,并将这一理念根植与秦法之中。这一点具体体现在秦法中,对执法官员“不作为”的惩罚最重(刑及三族),而对执法过程中的过失或罪责则具体而论处。
不执法比起错误执法更加不可原谅。
法外无恩这一原则在秦国的政治生态常能得到体现。
商鞅立法以来,几乎找不到一个秦王宠臣甚至公子没有足够的功绩而受封土地的先例。
并非秦王不想,而是自秦孝公以来没有哪位秦王愿意破坏商君确立的传统,因此都自觉维护了秦法的壹法与明刑原则,法外无恩。
从这一原则出发,秦法还确立了不许为君王贺寿的制度。
即使是秦王在秦法面前也保持了高度自觉性。秦王尚且如此,遑论侍卫。
“使法必行”是秦法的根基,对于推崇法家的秦王嬴政来讲,岂能不知其中利害。
一旦赦免了侍卫,动摇的是整个帝国律法的根基,这也是秦国强大力量的源泉。
商君变法以来,没有法外开恩的传统。
这也很好解释了秦王被追杀,千钧一发,侍卫还是没有迈开他们的腿。
人都有趋利避害的本能。
侍卫很清楚,上前解救秦王,非但不会受到封赏,反而难逃依法处死。
在秦法威慑下,眼看自己的君王被追杀,他们还是选择了旁观。
是什么让帝国训练有素,杀人不眨眼的勇士在一纸秦法面前表现得如此温顺。
无他,秦法有法必行,法外无恩耳。
即使在秦王的生死存亡之际显现得依然如此强大。正是秦法公正严明的最好佐证。
在这一刻不知道看见这一幕的荆轲明不明白,“暴秦”真正可怕的不是虎狼之师,而是令行禁止,人人敬畏遵守的秦法。
虎狼之师只不过是有功必赏,有过必惩的秦法产物。
这一点,在传承王道礼制的燕国看不到,文化繁荣的齐国看不到,强盛的汉唐看不到,两千多年后的中国也看不到。
04
即使荆轲真的刺死了秦王,秦国还会按照秦法有条不紊地推出下一位秦王。
高效率的秦法还是会驱动战争机器继续绞杀依靠人治的落后政体。
混乱的政治没有精兵,千古不变的道理。
如果我是摄影师,回到两千多年前的那个场景,我想拍的不是秦王狼狈身影或者荆轲的奋不顾身,这些都不能给我震撼。
我更愿记录的是侍卫那一刻急切上前解救秦王而又忌惮秦法,内心挣扎的表情。
那一刻,我想我看到的不是秦法的僵化,而是法律的胜利。
人们称秦国为封建主义国家,我更愿意称他为古典法制国家。
这一幕,发生在两千多年前那个至今被认为暴虐的秦国,反观两千多年后的今天,令人唏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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