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少数项目业主玩弄招标,虚以管理
在工程建设上,项目业主理所当然地处于主导地位,勘察、设计、施工、代理等企业都要围着业主开展工作。权力大了,小动作就多了。一是在工程规模上做文章。达到需在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招标的工程项目,业主进行肢解,将附属工程不纳入工程招标范围,用附属工程与老板私下作交易。或将工程“化整为零”,力求将工程投资控制在50万元内,从而逃避招标。二是在招标文件上动手脚。在投标人资格上,有意设立门槛,规定只有哪些企业可以投标,如必须在巴东境内有从业经历,从而排除潜在投标人;在评标办法上,有意设立加分或扣分条件,让自己中意的企业得高分;在投标保证金上,要求投标企业提供巨额保证金,以此吓退不知内幕的潜在对手;在标书的细节上设置陷阱,如特别要求法定代表人盖章并签字,稍不注意就成为废标;在投标时间上,打着时间紧的幌子,只按照法定最低期限来,不充分考虑项目的复杂性,让外地企业来不及准备。通过这些手段,加上业主评委的倾向性意见,业主就可以让自己预定的企业中标,从而实现“萝卜”招标。三是在开标评标上耍手段。一些项目业主收受工程老板的好处,狼狈为奸,沆瀣一气,不惜亲自操作让“心仪”的企业中标。如原副县长邓某某在任东瀼口镇党委书记期间,收了工程老板田某某的巨额好处费,为了让他的企业中得移土培肥项目,指示分管领导操作到位,分管领导要求业主评委给田某某的企业打高分,压低其他企业的评分,田某某的企业如愿中标。四是在合同签订上玩猫腻。按照规定,合同实质内容必须与招标文件一致,但业主为了达到自己的目的,有的不将招标文件中的附属工程纳入,为将附属工程转给他人做准备,有的将附属工程纳入了招投标范围,但在中标后签订合同时与中标企业谈条件。县住建局一项目,在中标大王陈某某中标后,不按招标文件将附属工程纳入合同范围,陈某某受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原主任高某指点,玩所谓的“依法维权”,得利不少,高某由此得到了2万元的好处费。有的增加“工程量按实结算”、“工程物资材料价格等实施时再协商”等条款,为签订补充合同牟取非分之利留下伏笔。如县水保局一项目就是签订的“工程量按实结算”合同,县水保局串通施工企业套取了27万元资金,用于支付其他工程欠款。 五是在管理上“放神船”。项目业主理应加强施工现场监管,但一些项目业主或是不管理,放任自流,或是发现问题不理睬,“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导致出现工程质量问题或者管理人员随意变更。特别是管理人员随意变更的问题,明显到只要不是瞎子都看得见,但项目业主却视而不见。一些企业因为是借用资质投标,中标后很难按投标文件的承诺派遣施工管理人员。有的只是在开工时让管理人员露露脸,过几天就偷偷走个精光;有的找一些辞职、生病等借口,要求换人,今天换一个,明天换两个,一来二去就换完了,留下一个乱摊子。而接手的人员或者资质不够,或者没有资质,给工程质量造成很大的隐患。县纪委、县公管办有一次组成专班,抽查了9个在建项目,现场只有2名项目经理在岗,有7个项目的管理人员出现了变更,占投标承诺的77.78%。其中有一个在岗的,还是施工企业听说要来检查,连夜从武汉将项目管理人员接到施工现场的。项目法人负责制是最根本的制度,但问题最大的也是项目法人负责制。从调研和查处情况来看,有的项目没有组建项目法人,有的组建了项目法人而没有指定负责人。业主单位对此是清楚的,具体做项目工作的同志也是清楚的,但他们都不提醒政府发文明确。为什么?我想主要可能是因为业主单位的一把手不想放权,分管领导不想多事,工作人员事不关己,才使得法人的责任落不到实处。明确了项目法人的,也习惯于用所谓的“行政方式”凌空蹈虚管理项目,而不是按基本建设程序和技术规范来管理,有的甚至认为项目管理是主管部门的事,没有把责任真正扛在肩上。施工企业项目管理人员不在现场,偷梁换柱,业主现场代表难道不清楚吗?在出了问题后,大多以不懂业务来敷衍搪塞,推卸责任。有的业主现场代表现场管理只管签字,甚至被施工企业收买,与施工企业、监理狼狈为奸,弄虚作假。如官渡口镇南荒岭村生态组级路整修及硬化工程,承包人刘某某将现场施工作业承包给业主代表赵某某的儿子,赵某某知道儿子负责施工后,不制止不报告,欣然笑纳。这样的工程建设质量怎么可能保证?通过检验检测,该工程质量确实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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