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对消极腐败、建设廉洁政治,是马克思主义政党同一切剥削阶级政党的本质区别之一,也是我们共产党人孜孜以求的奋斗目标。”这是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纪委书记贺国强出席全国纪检监察系统纪念中国共产党成立90周年表彰大会暨反腐倡廉建设理论研讨会时指出的。贺国强的指出体现了中央领导对党和人民事业高度负责,显示了党中央在反对“消极腐败”上的明确态度和坚强决心,振奋人心,发人深思。
“消极腐败”这个词已经出现好多年,2002年11月14日通过的《中国共产党党章》在总纲中明确指出:“坚决同消极腐败现象作斗争。”党的十七大明确提出“中国共产党的性质和宗旨,决定了党同各种消极腐败现象是水火不相容的”。人们对“消极腐败”的概念也有一定认识,“消极腐败”与那些明显触犯法律规范的贪污贿赂型的腐败犯罪行为有一定区别,“消极腐败”更多的指向党员干部行为不端,作风不正,“消极腐败”的表现形式主要有:铺张浪费、官僚主义、形式主义、好人主义等等,“消极腐败”比一些明显触犯法律规范的贪污贿赂型的腐败犯罪行为所造成的危害毫不逊色,“消极腐败”极大损害了党和政府在群众中的影响力、公信力,严重损害了党、政府以及广大干部的形象。
这些年,各级党委、纪检监察部门勇于面对“消极腐败”的挑战,制定了一些制度、采取了一些措施抑制消极腐败,取得一定成效,但现实中,“消极腐败”的党员干部仍然不少,比如,铺张浪费问题,个别干部一餐饭上万元,一瓶酒好几千,一些收入不高的乡镇干部吸起几十元的名贵烟,又比如,一些领导干部犯好人主义,对干部队伍中一些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不敢抓、不敢管,对下级干部搞不正之风不斗争、不批评、不制止,听之任之,不正之风腐蚀了一些干部,败坏党风、民风,再比如,中央、省里要求怎么做,地方不考虑实际就怎么做,脱离实际,犯了形式主义。中央、省里要求怎么做就怎么做,老百姓要求怎么做却不做,犯了官僚主义。“消极腐败”的人往往认为自己不搞腐败,事实上,“消极腐败”不但打开了党员干部走进违法犯罪之门,还助长了腐败之风,阻碍了廉洁氛围的形成,人们对“消极腐败”现象深感痛恨。
可见,贺国强书记“反对消极腐败”的讲话具有现实针对性和警示性,中纪委反腐倡廉方向很明确,思路很清晰,对于深入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保持和发展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有着重要的意义,反对消极腐败,笔者以为关键抓好以下两点。
一、反对消极腐败,关键在于各级领导干部。领导干部特别是各级党委主要负责同志要切实履行好抓班子、带队伍的职责,领导干部要从思想上高度认识消极腐败的危害性,领导干部一个人消极腐败,是个体腐败,而队伍消极腐败,则是肌体腐败,领导干部在反对消极腐败过程中所发挥的作用不可小视,领导干部要求别人不铺张浪费、不搞形式主义、不官僚主义、不好人主义,自己首先要坚持做到,领导干部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才能旗帜鲜明地要求别人反对消极腐败,一级带一级,落实到各科室、各部门,以优良的党风促政风带民风,最终实现廉洁政治、良好社会风气局面。
二、反对消极腐败,关键还在于制度的科学化。提高反腐倡廉建设科学化水平是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迫切要求,行之有效的科学化制度也是根治消极腐败之本,出现消极腐败的现象主要原因就是反对消极腐败工作还存在一些薄弱环节,在理念、思路、制度、方法等方面还存在一些不适应、不符合深入反腐倡廉要求的问题,没有把教育的说服力、制度的约束力、监督的制衡力、纠风的矫正力和惩治的威慑力有机结合起来,比如,面对一些干部犯了好人主义,人们通常发现只是教育说服,缺乏了惩治的威慑力,又比如,某些县级财政局小股长铺张浪费,大手一挥可以报销几万元的餐费,缺乏了制度的约束力、监督的制衡力,面对影响党风廉正建设的“消极腐败”,要解放思想,学会创新思维,不断创新手段和方法,积极推进创新制度的建设,比如,领导干部犯好人主义,不敢得罪人导致下属消极腐败,就要追究领导责任,把教育说服与惩治的威慑力结合起来就能有效根治好人主义,减少消极腐败。
当然,反对并消除“消极腐败”靠抓好以上两点远远不够,还要发挥媒体舆论监督作用、发挥各民主党派、全体群众监督政府以及约束自身的作用等等,反对消极腐败,形成合力,人人有责,但我们应该知道各级领导干部,各级纪检监察部门是工作的落实者,制度的创新者,“反对消极腐败”是检验领导干部思想、行为、作风正不正的一块试金石,更是检验各级纪检监察部门开展工作扎实不扎实一块试金石,反对消极腐败,确保党的先进性、纯洁性是顺利推进党和人民伟大事业的保证,贺国强书记“反对消极腐败”得民心,顺民意,但愿讲话能引起地方党委政府、纪检领导干部的共鸣,并得到有力的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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