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现代化离不开四位“先生”
发布日期:2015-04-07 17:17:47 来源: 作者:包刚升 编辑:陈峥

   导读:全球发展经验揭示的是现代化离不开这四位“先生”。同样,中国现代化也应该离不开这四位“先生”。“市场先生”关系到财富增长与经济繁荣,“法治先生”关系到约束政府和社会规则,“民主先生”关系到公共部门治理的有效性,“科学先生”则关系到知识创新与科技进步。

  “德先生”与“赛先生”大概要算中国最著名的两位“先生”了。但若以今日眼光来看,德、赛两位先生固然还很重要,但尚嫌不够。还有两位先生也有着旗鼓相当的分量,一位是“马先生”(Market),一位是“劳先生”(Law)——前者是“市场先生”,后者是“法治先生”。目前几乎所有排名最靠前的国家都有市场、法治、民主、科学四位“先生”。反之,凡是这四位“先生”不太像样的国家,几乎都是最落后的国家。至于那些处于中等发展水平的国家,可能有着这样的一两位或两三位“先生”,却缺少那样的两三位或一两位“先生”。因此,要说现代化离不开这四位“先生”,应该是有相当把握的。

  “市场先生” 市场制度是经济增长的引擎

  市场固然是一个场所,但更是一种制度。如果没有有效制度的支撑,市场作为一个交易场所大概只能发展成为小规模的集市。成熟的市场制度有三个支柱:一是产权保护,二是经济自由,三是契约的强制执行。产权保护解决的是激励问题。如果没有产权保护,要么鼓励人们巧取豪夺,要么无法塑造稳定的可预期性而导致行为短期化,两者都无法提供可持续的激励。经济自由解决的是资源配置问题。从计划经济失败的经验来看,主要依靠权力来配置整体资源并不是一种有效的方法。市场主体基于供求变化、通过自由竞争来解决资源配置问题,是目前最有效的方式。考虑到动态因素,经济自由也是最有利于创新的一种制度安排。契约的强制执行解决的是公平交易问题。没有一个市场可以完全阻止人沦为贪婪的不公平交易者。坑蒙拐骗和巧取豪夺的行为时刻威胁着正常的市场制度。如果不能阻止这种行为,市场制度就难以维系。所以,市场主体自由达成的契约能够得到强制执行,就成为市场制度的另一个支柱,而这有依赖于国家与法律体系的强制力。

  从制度和政策上讲,中国自1978年启动经济改革,到1992年确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但时至今日中国市场化的进程并未完成。首先,包括政府与国企在内的国家力量仍然控制包括城市土地、能源与矿产资源、规模庞大的国有经营资产在内的大量经济资源。国家力量以这样的规模和比重控制经济资源,会导致两个结果:第一,很多产业的激励结构由于产权制度而受到扭曲;第二,市场是否能在资源配置中发挥决定性作用就成了一个问题。其次,在经济生活中,政府仍然扮演着过度管制者与过度审批者的角色。再次,中国的很多社会领域存在市场化严重不足的现象。一些领域积弊深重,甚至还维持着1978年之前计划经济时代的基本管理模式。与一般经济部门相比,中国的教育、医疗、影视传媒等领域市场化严重不足。笔者认为,今天的中国,不是需要更少的市场,而是需要更多的市场。

  “法治先生” 法治国家的前提是政府要守法

  如果说市场经济需要确定的规则,那么没有法治就没有市场经济。在法治的制度框架下,法律超越于政治,成为至高无上的统治与治理规则,即法律至上。

  但是,问题来了,是否所有基于法律的统治都可以称为法治呢?当然,这个问题存在争议。但从近代自然法学派到今天强调权利至上的法学家们会认为,如果法律没有依据合理的规则和程序来制定,如果法律本身不以保护公民权利为目的,如果法律条文可以根据统治者意志随意更改,那么这种法律的统治就不能称为法治。真正的法治是指法律应该尊重某些先验的原则、基于合理的程序并以保护公民权利为目的。按照英国近代著名思想家约翰·洛克的观点,法律与政府的首要原则是保护人的生命权、自由权与财产权。今天,洛克所倡导的原则已经进入很多国家的法律体系与相应的国际公约。

  在一个法治国家,法律不仅是用来约束普通公民的,更是用来约束政府的。甚至可以说,法治国家的首要规则是政府要守法。如果普通公民违反法律,政府可以用强制力予以纠正;但如果政府本身违反法律,社会可能就缺少制衡政府的有效力量。在美国著名学者弗朗西斯·福山看来,法治的基本特征包括:有效地约束统治者、拥有中立的司法体系以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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